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9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国家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三、调控目标
国家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4.1亿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410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国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中央和地方正常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在中国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必要的中央和地方冻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进一步增加中央政府冻肉储备,同时要求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增加地方冻肉储备,还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活体储备。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较大幅度增加中央冻肉储备规模。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较多时,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3.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国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测监管。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
提供单位 |
频 率 |
生猪出场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每 周 |
玉米批发价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每 周 |
仔猪价格 |
农业部 |
每 周 |
生猪存栏量 |
农业部 |
每 月 |
母猪存栏量 |
农业部 |
每 月 |
生猪疫情 |
农业部 |
每 月 |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
商务部 |
每 周 |
生猪定点屠宰量 |
商务部 |
每 月 |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
商务部 |
每季度 |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修订本预案。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